别克车撞死-九游会官网真人游戏第一品牌

开封汽车网 2022-12-04 汽车新闻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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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成都无证、酒后驾车肇事一案别克撞死4人被判死刑成为全国首例?全国其他城市的案例难道是徇私枉法?既然是首例,是否有误判的的可能?在中国的法律上没有参照案例,也没有对比案例,这到底合法吗?值得深思。建国60余年了,成都作为中国的二级城市,北京、上海、天津、重庆、中国真没有相似的案例??? 

   引:"新华社成都7月23日电(记者杨迪)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3日对一起特大交通事故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孙伟铭因无证、醉酒驾车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被依法判处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从去年5月起,被告人孙伟铭在未取得合法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长期无证驾驶,并有多次交通违法记录。去年12月14日,孙伟铭在中午大量饮酒后,仍驾车在成都市区内穿行往来。17时许,孙伟铭在一路口从后面冲撞与其同向行驶的一辆轿车尾部后,继续驾车逃逸。在往龙泉驿方向行驶的过程中,孙伟铭严重超速并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先后撞上反向正常行驶的4辆轿车。此次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公私财产损失共5万余元的严重结果。

    经公安交通部门鉴定,孙伟铭驾驶的别克车在碰撞前瞬间的行驶速度为134—138km/h,大大超过行驶路段60km/h的限速;孙伟铭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35.8mg/100ml,属醉酒驾驶。

    该案审判长介绍,被告人孙伟铭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长期无证驾驶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反映出其对交通安全法规以及公共安全的蔑视;醉酒后,孙伟铭仍驾车行驶于车辆、人群密集之处,发生追尾事故后,仍继续驾车高速逃逸,说明孙伟铭无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主观故意非常明显。

    审判长指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危险犯,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只要实施该行为即构成犯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最高可判处死刑。该案是综合考虑了被告人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对被害人及家属所造成的无法弥补的损失等因素,依法对被告人孙伟铭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孙伟铭当庭提出不服判决要上诉。"

  杭州飙车案判3年

  5月7日晚8点左右,胡斌驾驶非法改装的三菱跑车在杭州街头飙车,将正穿过斑马线的谭卓当场撞死。7月20日,胡斌一审被判有期徒刑3年。案发后,胡斌亲属赔偿并自愿补偿被害人亲属113.01万元。

  三门峡车祸6死7伤判6年半

  1月21日晚,三门峡310国道上发生一起轻微车祸。就在双方等待处理事故时,王卫斌醉酒后驾驶宝马车撞上停在超车道上的轿车及现场人员,致6人当场死亡,7人受伤。王卫斌弃车离开现场,第二天凌晨,王主动投案。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卫斌醉酒超速驾驶机动车辆,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王丰勤、张彦青共同承担次要责任。后王卫斌的亲属交纳赔偿款60万元。7月3日,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王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

  孙伟铭案的结果一出来,立即受到了我国刑法界的广泛关注。有专家认为,成都中院的判决正确,量刑恰当,但是也有专家认为孙伟铭案的罪名还需要商榷。

  正方:此判决有示范意义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学术委员会 洪道德教授说,杭州、三门峡和成都的三起交通事故案件,法院的判决都是正确的。杭州案,被告人胡斌具备开车资格,没有醉酒,因此没有法律上规定的交通肇事加重情节;三门峡案,对方要承担部分责任,肇事司机有自首情节,加上积极赔偿等,法院的判决也没有问题。

  而成都案中,孙伟铭有醉酒驾车、肇事逃逸和无证驾驶等恶劣情节,对于一个醉酒的人来说,他没有任何资格说“我能够控制局面”,他失去了对自身的控制,产生了如此恶劣的社会后果。孙伟铭的态度是放任的,因此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定罪是有法律依据的。该案判决对于今后的量刑能够起到示范性作用,那就是对醉酒驾车者会严惩不贷,法院在量刑方面会综合考虑造成的社会后果和犯罪行为本身的恶劣性。

  反方:无证据证明有伤人故意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委员会副主任张青松表示,孙伟铭的罪名值得商榷,从犯罪构成上看,醉酒驾车和无证驾驶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特征。孙伟铭没有仇视社会,并没有想伤害不特定人的主观故意,因此认为孙的行为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个逻辑是不对的。法院应该以造成事故发生时的心态是故意还是过失做出判断,而不是判断被告人是否知晓相关法规。

  据了解,因交通肇事并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起诉并最终判处死刑的,在全国尚属首例。

  请问成都一案为何会成为中国首例?请专业人员回复!欢迎热议为了法律的尊严!

  很多网友认为:按法律该杀,但纵向横向比较还真有点冤枉。按2009年7月23日四川省电视台四台新闻现场的一个律师的说法:肇事者赔付无能力也是法官判案的因素之一,这样的话法律就显得更加不公正了!那么假如说肇事者家庭很有钱,是不是法官会判得轻的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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